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鄧惠娟
代 理 人  胡坤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三、查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址,請務必提出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址
  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