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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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鄧惠娟
代 理 人 胡坤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三、查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址,請務必提出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址
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