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柏盛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2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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