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康峻祥 、 康雅青 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19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
國103年3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
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