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83號
反訴原告即 聚禾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芸榛
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
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5,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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