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6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世騰 債務人 賴宥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蒙 核准更名為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蒙主管機關核准與台北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 陳明 。
㈡相對人陳世騰(原名: 陳文龍 )於民國86年5月15日邀賴
宥慈(原名: 賴香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8.9%計息,並約定若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相對人等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惟相對人等未按期繳息,聲請人屢次催討,仍有如請求金
額欄所載之本金餘額迄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貸款約定書及放款往來帳卡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