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送送達代收人:張若雯律師選任辯護人張若雯律師
陳鎮宏 律師 藍弘仁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MOHAMMEDABDOULATIF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MOHAMMEDABDOULATIF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詐欺、偽造美鈔有價證券罪嫌重大,且為外國人,在台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訊問後,被告仍表示在外無住居所,辯護人雖提出責付他人之請求,惟其不能保證被告是否得以按時到庭應訊,且為公訴人當庭表示反對,本院認被告無保外就醫之必要,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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