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胡文馨胡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姿安陳月妹 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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