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昭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昭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昭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