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兆鑫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兆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兆鑫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