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郁武選任辯護人蔡憶鈴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020號),本院就搶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郁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搶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