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莊泓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成益 、 于非凡 、林武慶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