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陳麗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秀卿 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嘉義市○○街○○○號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4,5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1年期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