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林世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唐福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炳煌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金雕藝術有限公司民國101年6月11日金雕101年字第0611號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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