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 洪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 黃景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 黃景瑞
黃景滄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