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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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 洪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 黃景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 黃景瑞
黃景滄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姵容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234 號裁定(101.08.15)[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234 號判決(101.10.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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