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羅弘文
羅麗玲 羅暳芸 鍾金桂 許麗淑 蔡乙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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