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王俊傑與被告 陳泳幸 (原名 陳慧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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