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林曉瑛
陳毓庭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李佳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曉瑛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49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毓庭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7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補繳上開核定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