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慶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賴慶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