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黃凱雯 上列原告與許**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告所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73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即系爭私設道路面積)約為100平方公尺,以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3,000元【計算式:730元/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7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