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花明華 即三兄弟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採購發包單,其上僅蓋有「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國清」之印章,並無徐國清個人簽名或印章資料,難認徐國清亦為債務人,是債權人聲請對徐國清發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