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新泰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育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育瑜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切結書,立書人雖為 宋裕榮 、李育瑜,然相對人李育瑜係以榮育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款事項,故無從認定相對人李育瑜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李育瑜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