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原告鍾○緹被告鍾○湧
鍾○元鍾○金鍾○鳳鍾○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鍾○禮、鍾○○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鍾○元、鍾○金、鍾○鳳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鍾○禮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死亡,有配偶即被繼承人鍾○○蘭及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後鍾○○蘭於104年5月12日死亡,其自身之財產(即附表一編號17)及繼承自鍾○禮之部分又由兩造繼承及再轉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鍾○禮、鍾○○蘭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鍾進禮 及鍾○○蘭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鍾○湧、鍾○蓁: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
(二)被告鍾○元、鍾○金、鍾○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鍾○禮於103年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6之遺產,有配偶即被繼承人鍾○○蘭及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後鍾○○蘭於104年5月12日死亡,死亡時除鍾○禮遺產之應繼分外,尚有如附表一編號17之財產,是經繼承及再轉繼承後,鍾○禮、鍾○○蘭遺產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7、133頁、卷二第13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31至
281頁、卷二第33至163頁),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至16之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17之投資則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害兩造之權益,且為到場之被告鍾○湧、鍾○蓁表示同意,而為可採。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鈴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或│分割方法│││││核定價額││├──┼──┼────────┼─────┼────────┤│1│土地│○○縣○○鄉○○│全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段000-00地號││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2│土地│○○縣○○鄉竹圍│全部│││││段000-00地號│││├──┼──┼────────┼─────┤││3│土地│○○縣○○鄉○○│全部│││││段000-00地號│││├──┼──┼────────┼─────┤││4│土地│○○縣○○鄉○○│1/18│││││段000-00地號│││├──┼──┼────────┼─────┤││5│土地│○○縣○○鄉○○│1/2│││││段000-00地號│││├──┼──┼────────┼─────┤││6│土地│○○縣○○鄉○○│675/2280│││││段000-000地號│││├──┼──┼────────┼─────┤││7│土地│○○縣○○鄉○○│1/54│││││段000地號│││├──┼──┼────────┼─────┤││8│土地│○○縣○○鄉○○│1694/5405│││││段000-0地號│││├──┼──┼────────┼─────┤││9│土地│○○縣○○鄉○○│1694/5405│││││段000-0地號│││├──┼──┼────────┼─────┤││10│土地│○○縣○○鄉○○│1694/5405│││││段000地號│││├──┼──┼────────┼─────┤││11│土地│○○縣○○鄉○○│1/18│││││段000地號│││├──┼──┼────────┼─────┤││12│土地│○○縣○○鄉○○│1/18│││││段000地號│││├──┼──┼────────┼─────┤││13│土地│○○縣○○鄉○○│675/2280│││││段000地號│││├──┼──┼────────┼─────┤││14│土地│○○縣○○鄉○○│全部│││││段000地號│││├──┼──┼────────┼─────┤││15│土地│○○縣○○鄉○○│全部│││││段000-0號│││├──┼──┼────────┼─────┤││16│房屋│○○縣○○鄉○○│全部│││││村00鄰○○00號(││││││未辦保存登記)│││├──┼──┼────────┼─────┼────────┤│17│投資│○○塑膠│13,698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鍾○緹│1/6│├───┼─────┤│鍾○湧│1/6│├───┼─────┤│鍾○金│1/6│├───┼─────┤│鍾○鳳│1/6│├───┼─────┤│鍾○元│1/6│├───┼─────┤│鍾○蓁│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