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啓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啓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啓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而犯本案,所為要無可取,併考量被告於偵查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情節、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即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情,且衡酌被告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本次竊盜犯行動機及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