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士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妘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