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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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李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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