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慧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1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