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丁○○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合一工業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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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兼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二人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