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基豐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羈押叁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其等犯罪情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二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八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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