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錦春 、 邱玉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尚無從推知本件究係一般信用貸款,亦或為現金卡產品。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及按年息百分之19.66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