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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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玉珠
林芃芃 林芊芊 林驍騎 被上訴人即被告寶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炳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7,2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2,100元×32平方公尺=2,94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