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靖期
陸冠宏鄭宇皓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靖期、陸冠宏及鄭宇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3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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