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工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晶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被上訴人翊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林筱涵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