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碧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淑垣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4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732,245元,及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4,732,24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