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游丞宏 代理人黃瑞榮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6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一九一││1│1000│││01│││││││├─┼───────────────┼──────────────┼────┼───┼────┼───┤│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一0四││1│129│││02│││││││├─┼───────────────┼──────────────┼────┼───┼────┼───┤│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二五0四││1│73│││03│││││││├─┼───────────────┼──────────────┼────┼───┼────┼───┤│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四八五四││1│24│││0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