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