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臺北市南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簡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莊明達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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