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恩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43號),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3542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聲字第354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所示之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附表頁數/欄位原裁定內容更正後內容第3頁/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之案號欄109年度簡字第6965號109年度簡字第223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