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62號原告乙○○被告甲○(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0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