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景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10年1月起消費明細,如部分消費係在110年1月5日以後,則自110年1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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