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黃尹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