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八五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0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上開案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檢察官起訴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