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阡星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83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阡星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阡星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自民國95年7、8月間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犯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0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