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字第59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明細繁瑣、金額龐大),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