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黃青慧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 庫沙仁 ‧ 沙護 」應更正為「庫沙仁‧沙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庫沙仁‧沙護」,顯係「庫沙仁‧沙諾」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庫沙仁‧沙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