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3號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女A女之母.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C男A女之父.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上訴人 周竫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田幸子 被上訴人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鮑明鈞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徐文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