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股票95年度催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1│100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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