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丙○○
18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泰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丙○○
18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