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旺宏教育基金會 胡定華 先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農民銀行新│中國農民銀行新竹│94年8月19日│4,500元│AZ0000000││││竹科學園區分行│科學園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