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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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乙○○
14號代理人甲○○
14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4年度催字第7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市私立高級│臺灣土地銀行東新│94年6月25日│5,000元│DT0000000││││光復中學 陳建中 │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