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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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32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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